基督山伯爵读后感600字一:(659字)
如果让我用四个字来形容这部小说,那就是:大快人心。两个字,那就是:痛快。
我喜欢这样的故事,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结局好。
爱德蒙·邓蒂斯一开始是那样单纯善良,毫无心机。他深爱两个人:他的父亲和未婚妻美茜蒂丝。想到自己快要当上船长了,挣到的钱可以让他的父亲和未婚妻过上好日子,他就欢呼雀跃。除此之外,他并没有什么要关心的。
他并无害人之心,但是他的好前程和美丽的未婚妻却让别人眼红,起了歹心。他被诬陷,关入监狱,这一进监狱就是十四年。十四年间,他经历了痛苦、绝望,认识法利亚长老之后,他的命运迎来了决定性的变化。法利亚长老不但教给他各种知识,还赠给他一大笔财产。我到现在都不能相信,一个人怎么会拥有那样大的一笔财产。
爱德蒙·邓蒂斯从监狱逃出去以后,发现自己的父亲已经活活饿死,未婚妻已嫁给当初陷害过自己的人。而这时候的邓蒂斯,与十四年前相比,简直像换了一个人,他的学识、举止,加上他获得的财富,都让之前认识他的人认不出来了。他一步步地策划,找到以前的恩人和仇人,在他们并不知情的情况下,有恩报恩,有仇报仇。在这个过程中,也充分体现了法利亚长老遗赠的那笔钱的作用,钱多了就是好办事。
其实爱德蒙·邓蒂斯的心一直是高贵的,虽然他报仇的欲望很强烈,但只要犯过错误的人露出悔改的意思,他就不愿再追究。最后,就连对最坏的邓格拉斯,他都动了恻隐之心,没有杀他。
最终,他的报恩和复仇计划得以完成,并再一次收获了爱情。
小说故事情节设计很好,引人入胜。其他的我就不多做评论了,毕竟是名著,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我现在还只是处在看热闹的阶段,多说无益。
基督山伯爵读后感600字二:(620字)
我读了<基督山伯爵>,非常喜欢。
讲的是一个叫爱德蒙的主人翁,被人陷害,进了监狱,另一个人阴差阳错挖隧道挖到了他的监狱房里,那人教他学习,写字,天文地理等知识,那人死后,监狱长想把那人装进马布袋里,扔进海里,他就趁机将自己装进马布袋里,将那人扔进他监狱里,他以前是个出色的水手,所以他游进大海中,最后成功逃脱,那人生前送他一笔很大的宝藏,他用那笔宝藏进行了复仇计划,最后,将那些把他弄进监狱的人弄死的弄死,弄疯的弄疯,使他们个个家破人亡。
我开始并不太喜欢伯爵,因为他开始很呆,也不知道到底是谁陷害了他,后来,他逃狱后,很聪明,没直接报复,而是一步步先接近那些仇人的儿子,朋友们,送他们很好的东西,与他们常交往,最后,实现他的复仇计划,而且那些仇人最后都不知道是谁陷害了他们,象极了年轻时的他。
他在监狱里还努力学习,意大利语,阿拉伯语等语言,天文地理等种种知识,这样等到他逃出狱之后,人们觉得他很博学,根本想不到他会是一个逃犯,我觉得做人,要努力学习。无论什么时候,什么环境,努力学习是很重要的。
另外,如果他派人去暗杀他们的话,他最终还是要回到他的老住处-监狱!我觉得,但是他没这样做,而是采取别的办法复仇,所以,做人,得有远见,不能光图一时快乐。
在那种困境中,他没有退缩,而是勇敢地活着。所以,我觉得,做人,无论什么环境,都要坚强,
最后,我认为,做人需要宽容不能小肚鸡肠,既然他已出狱了,就拿着那笔钱,好好过日子,放过那些人吧。做人需要宽容。
基督山伯爵读后感600字三:(693字)
上星期天去图书馆看了漫画版的《基督山伯爵》,很好看。看过之后才知道,金庸的《连城诀》基本上借鉴了《基督山伯爵》的母题——一个无辜青年被陷害入狱,在狱中得到高人指点,出狱复仇。《基督山伯爵》的主人公最终是用金钱和法律报复了陷害自己的仇人。而《连城诀》的主人公除了自己的武功之外别无凭借,他宽恕了自己的仇人,但他的仇人贪得无厌,最终自寻死路。比较起来,金庸的作品中有更多的“暴力幻想”和“因果报应”色彩,我个人以为,这样的过分夸张,虽然比较符合中国读者的口味,但比起《基督山伯爵》的立意,反而是向中国文学旧传统的倒退。这种差异,也反映出了东西方社会和文化的差异吧。两个社会审美取向的不同,还是源于这两个社会中大众生活遭遇的不同。
大仲马的书,除了这本外,我还大致读过《三个火枪手》和《铁面人》,基本上都是英雄人物与敌人斗智斗勇的传奇故事,以情节取胜。他的儿子小仲马的书,我大致读过《茶花女》和《克莱孟梭事件》,讲的是小人物无力掌握自己的命运、被无情的社会逼上绝路的故事,以刻画人物和社会关系为主,情节平淡。父子两人性格迥异,创作风格迥异。他们所处的时代,恰是欧洲社会激烈变革、思想观念剧烈动荡的时代。相比而言,小仲马的书更能引起读者对社会人生的深刻思索,大仲马的书更能愉悦读者。
大部头的文学书,还是看这种简化本比较好。原著为了生动逼真,有很多与主要故事线索关系不大的细节描写,比较冗长。除非集中几天时间一口气读完,否则读了后面的忘了前面的,没有整体印象。像《茶花女》和《杜十娘》,所写的人物数量、故事的复杂程度是相似的。前者写成了中长篇小说,篇幅是后者的十数倍,但“核心信息量”并不比后者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