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由读后感2500字一:(2518字)
因着政治学微博课堂的缘故,读完了密尔的《论自由》的1-15页。假如我之前是个勤奋的学生,在夯实法理学基础的时候,我就应该把这部分读完。可惜,我对翻译的这些类似作品有种本能的害怕,那些文字,我常常静心读一两遍,才能明白什么意思,太绕,太别扭。反正我又不是法理学专业的,这个理由支撑着我,以至于只知道很多书的名字,但从未真正翻开过他们。如果说以前读或者不读这些作品,有很大程度的功利性在里面,那么现在,我在工作任务这么重的情况下,自发自愿的去啃这些文字,完全是出于一种兴趣的使然。
《论自由》成书于1859年,100多年后再读此书,仍然觉得很有启发,很多观点用在当下也毫不落伍。如果说,真存在所谓符合社会规律性的言论,那《论自由》中的某些观点应该也可以归入这类言论。
一、第一章内容简单梳理
第一章厘清了本书所讨论的自由的范围。对于自由的讨论,历来是哲学界、政治学界、法学界的热门论题,经久不衰。本章开始就提到,这篇论文不是所谓意志自由,这里所要讨论的是所谓公民自由或社会自由,也就是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权力的性质和限度。
在这个前提下,作者又开始讨论不同时期不同情况下的自由。历史上的自由,是对统治者暴虐统治的防御。这时候,爱国者的目标就在于给统治者运用权力划定一定的限制,而这个限制就是他们所谓的自由。谋取这种自由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取得统治着对某些自由权利的承认。另一种是通过宪法。但是现在(指作者的时代),“人民对于管治者之成为一种独立的权力而在利害上与他们自己相反对时,已不复认为是一种自然的必要。”人们可以选出自己的代表对国家进行治理,并且可以随时撤换,意义已经大于对统治者权利的限制,“统治着应当与人民合一起来,统治者的利害和意志应当就是国族的利害和意志。统治者的权力,就是国族自己的权力。
以此,有人认为“人民无须限制自己施用于自己的权力”,作者对此做了反驳,实际情况是,“人民会要压迫其自己数目中的一部分;而此种妄用权力之需加防止正不亚于任何他种。”“要限制政府施用于个人权力这一点.....也仍然丝毫不失其重要性。”作者又进一步指出,“当社会作为集体而凌驾于构成他的个别个人时,它的肆虐手段并不限于通过其政治机构而做出的措施。”仅防御官府是不够的,还要防御得势力舆论和得势感想的暴虐。集体意见对于个人独立的合法干涉,界限在哪里?他首先肯定了舆论的作用,即“很多不宜由法律来起作用的事情,还要由舆论来办。”作者通过分析,认为决定那些在法律惩罚或者舆论支持之下的行为准则的主要东西,是社会的好恶或社会中一些有势力的部分的好恶。
作者以英国的情况为例,分析了人们在特定事务上所持的态度完全取决个人的择取,而毫无准则。以此,表明本文的写作目的,“即使凡属社会以强制和控制方法控制个人之事,不论所用的手段是法律惩罚下的物质手手段或是公众意见下的道德压力,都要绝对以他为准绳。这条原则就是,人类之所以可以有理有权可以个别地或者集体地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卫。”他还认为,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到他人的那部分才须对社会负责。在仅只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独立性在权利上则是绝对的。对于本人自己,对于他自己的身和心,个人乃是最高主权者。人类自由的适当领域有三个方面,意识的自由;趣味和志趣的自由;个人间联合的自由。
二、几点感想
1、密尔骨子里体现出的作为资产阶级的自我优越感。读完第一章,我除了认同密尔很多观点外,也深深体会到他自身所表现出来的优越感。本书成于19世纪中下叶,那时候正好是资本主义蓬勃发展的时期,思想界也非常活跃,密尔在第一章的论述中,很多地方没有论证,直接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似乎很多观点是不证自明的。他所讲的自由是有社会条件的。比如,他认为,对于那种种族自身尚可视为未届成年的社会当中的一些落后状态,也可以置诸不论;在对付野蛮人时,专制政府正是一个合法的形式,只要目的是为着使他们有所改善,而所用手段又因这一目的而得以投现而显为正当。自由,作为一条原则来说,在人类还未达到借自由的和对等的讨论而获得改善的阶段以前的任何状态中,是无所适从的。但哪种种族族可以看作未届成年,哪些人是野蛮人?什么时候人类达到了借自由和对等的讨论而获得改善阶段?这些密尔都没有回答,从这些描述中,他并不认为,所有的人或者种族都配拥有他所说的自由。但他还在书中提到,在旧日,存在臣民或者某个阶级的臣民和政府之间的争斗时,那时的自由是指对于统治者暴虐统治的防御。似乎又把自由存在的时间维度拉长了。
2、密尔所强调的“对社会负责”标准只是描述意义上的,既没有说出它们的范围,也没有说出为什么会这样。比如,他强调,为了“自我防卫”或者说他人的利益的时候,个别的或者集体的违背个人意志是正当的。一个人仅需为涉及到他人的那部分才需对社会负责。凡系显一个人在义务上当作而不做时,就可要求他对社会负责,这是正当的。我在阅读过程中,特别想寻找一个答案,如何避免多数人的暴政?可惜没有找到。
3、密尔对“权力”讨论远远大于对“权利”两个词的运用。我只看了翻译版,没有看过原版,也没有了解过密尔的时代对“power”和“right"的认知程度如何。既然是《论自由》,我总觉得是讨论rihgt要多一些,但感觉这部分内容反而讨论power多一些。可能与论文开始提到的讨论主题有关,即“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
4、密尔对法律和舆论的作用的描述令我很受启发。他意识到法律的惩罚性和舆论的压力对个人的影响,并且用很大的篇章介绍舆论问题,这是难能可贵的。他犀利的指出,一国的道德标准大部分出自占优势的阶级利益或阶级优越感。人们遵守的来自法律或者道德舆论的所谓社会准则,其实就是社会的好恶,或者是社会中占优势的势力的好恶。
5、密尔所主要讨论的是政治自由问题。即政府在限制人民自由方面的界限在哪里,正当性何在?人们所享有的社会自由主要有那些?这些都是政治自由非常核心的内容。对于政治学初学者认知政治自由具有很好的引导作用。尽管我读完还有很多迷惑,但是对于密尔在观点上的干脆自信,以及论述上的逻辑性,还是很佩服。
理解比较浅薄,暂记流水账于此。
论自由读后感2500字二:(2569字)
第一部分是《论自由》的概说就不放上来了
第二部分:现实的思考
我国现在处于转型时期,社会并不是表面看起来那么平静。关于言论自由的讨论与抗争也日益增多,最近沸沸扬扬的南周和新京报更是把对新闻自由、言论表达权推到了风口浪尖。此处,我并不表达自己对这个事件的看法,而想联系我国更为宏观的实际和密尔的这本小册子来谈谈我对自由、舆论自由和国家控制的看法。
1、个人自由与社会(国家)控制
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不论是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还是洛克的《政府论》均有讨论。个人,单个来看,具有绝对的自由,他可以做自己想做的任何事,也可以拒绝做自己里不想做的事。但是,不存在单个人的社会,单个人也无法生存。因此,个人与个人便会形成种种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的错综复杂最终会集合成小型社会,而无论这个社会的规模如何,只要有人,有社会关系,便会形成阶级,最终从目前实践来看,绝大多数都会形成国家(少部分到氏族或部落就终止了或异化了)。此时,国家就要承担起社会保障、控制的职能,它必须通过各种工具(比如刑罚的威慑)达到保障组成它的各个人的安全,继而思考各个人的发展问题。如卢梭的理解,每个人拿出一部分自由便组成了国家,因此,国家里的个人不再像其单个人存在的状况,个人的行为模式必须适应国家的统治工具,不再具有绝对的自由(不包含思想自由,下文讨论)。
当然,个人自由包含很多维度,此处并不逐一讨论,而只取与本课程相关的言论自由。首先,必须厘清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的关系。思想自由,我认为是绝对自由的,因为个人的思想是不会也不可能能被控制或影响的。无论多么严苛的制度、法律,都无法控制人心中的那个天堂。而言论自由,虽然是思想自由的表达方式,但它并不等于思想自由,因此也不必然是绝对自由的。正如密尔所界分的个人与社会关系,任何人的行为若只涉及本人,那他的独立性在权利上则是绝对的。对于本人自己,对于他自己的身和心,个人乃是最高主权者。但是,任何人的行为,当他涉及到他人的那部分他就还要对社会负责,也就是受到相对的限制,不再是绝对的自由。比如,你可以在心里骂一个人,但是当你表达出来的时候,也许就会因为涉嫌诽谤罪而受惩罚,这样一来,言论自由也就受到了限制,而这种限制显然是合理的。但是,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并不是没有联系的。当我们上升到国家权力的层面,我们发现国家权力可以通过干涉或剥夺人们的表达自由而变相限制或剥夺人民的思想自由。因为,国家权力无法干涉人们的内心思考,但却可以干涉人们思想的表达,而没有思想的交流、信息的传播,人们就会失去信息源、失去观念的碰撞和不断完善而无从思想或正确地思想,人们的思想就会逐渐的枯萎甚至死亡,思想自由也就不复存在了。
对于个人来说,当他资源与其他个人组成社会或国家时,他拿出了自己的一部分自由,不再享受绝对的自由。与之相适应,社会(国家)也要付诸行动去保障个人的剩余自由(往往会大于拿出来的那一部分自由),否则这个国家就不具备合法性和正当性。这也可以用密尔在《论自由》一书的最后部分总结——“国家的价值,从长远看来,归根结底还在组成它的全体个人的价值…一个国家若只为使人们成为它手中制驭的工具而阻碍他们的发展,那么,它终将看到,小的人不能真正做出大的事;它还将看到,国家不惜一切而求得的机器的完善,由于它为求机器较易使用而宁愿撤去了机器的基本动力,结果将使它一无所用。”
综上,我认为个人自由与国家控制之间的关系是,国家无条件保障个人自由的实现,但是个人必须要容忍一部分自由的丧失。而个人与社会的界限则是政治家、法学家、社会学家需要不断讨论的话题,笔者学识有限不在此赘述。
2、个人言论自由与公众舆论自由
个人的言论自由是个人表达的自由,而公众舆论自由,我认为并不是和个人自由同一个层面的自由。从法哲学的相关自由主义理论和我之前的论述来看,个人言论自由如果没有干涉他人的自由和利益是不应当受到国家恶意限制的,即可以理解个人言论自由(不含干涉他人自由)是不受国家干涉的。而且,话语权是一切权利之母,看一个国家是否民主首先要看其言论自由的状况。对公民言论的完全自由的保障最典型的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它明文规定公民的言论自由(包括新闻、出版、集会自由)不受政府的干涉,政府不得制定任何限制话语权的法律。但是,当我们把视野放大到公众舆论时,我们所接触的并不是鲜活的个人所表达的东西,而是经过修饰的媒体报道或者具有相关资质的新闻人所描述的事件,而这些报道和描述不一定是事实。个人言论自由,是要表达自己的观点;而公众舆论代表的,却是大多数人的表达,其从个人到公众之间经过了一道“程序”,而这道程序并不透明,我们无法保证,公众舆论的表达还是真实的个人表达的集合。因此,对个人言论自由的控制和对公众舆论的控制必然不同。
3、公众舆论与国家控制
由个人言论自由和公众舆论的区别,我们可以思考对公众舆论的控制及其方式。公众舆论具有很多多元的作用,当然,我们不能否认公众舆论的积极作用。但是,在本文中,我更想简要谈谈公众舆论的消极作用。首先,由于公众舆论的可操作性,不少反人类通过煽动性言论和普天盖地的宣传,扩大其影响。比如纳粹势力当时的兴起。其次,公众舆论还会干扰司法。比如,在此前同样炒得火热的药家鑫案件中,我们不得不客观承认舆论的力量确实干预了司法,影响了司法的公正。如果当时不是“人人喊杀”,单纯从法律上来看,药家鑫的定罪量刑情节是可以不判死刑的,而在全世界反死刑的潮流下,少杀慎杀也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正是由于媒体的放大和所谓的“公众舆论”,杀死了药家鑫。再次,公众舆论由于穿着“公众”的外衣,常常会蒙蔽“旁观者”,而使“旁观者”成为下一个“公众舆论”参与者,实际上,这个“旁观者”并不知道事件的事情,而只知道“公众舆论”所宣传的所谓“事实”。
所以,国家有权控制公众舆论。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制人们的信息接收渠道,从而达到控制社会的目的。当然,这种控制是以保护真正的个人言论自由为前提和出发点的,这必须是坚守的原则,否则一旦偏离轨道就会导致社会信息不通畅,甚至会导致社会信任危机的出现。
其实,换个角度来看,现实中,大部分公众舆论是在国家或者社会力量控制下的,国家或者社会对其干涉,也是对其背后的国家或者社会力量的控制,公众舆论也变成了一种工具,对此本文不再扩展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