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由读后感1000字一:(1112字)
你们知道鸡与鸭的不同吗?
十一假期回家,发现一个有趣的事情,圈养在一起的鸡鸭,门没关严实,鸭子兴致勃勃地鱼贯而出,而鸡则对此毫不在意。
鸡的表现,我并不感新奇,因为我很早就知道,关久的鸡,你打开篱笆门,它们会有好一阵子都不敢往外踱步。而鸭子身上,似乎有一种用不完的激情在,不停地伸缩弯曲而修长的脖子,一前一后,“嘎嘎嘎”叫个不停,貌似总要探索新的地盘,那篱笆外的世界。
回家也把一本叫《论自由》的小册子看完了,作者是英国19世纪的哲学家约翰·穆勒。在阅读的过程中,想到一句《马哲》教科书中的话:哲学是世界观与方法论。论自由是向真理接近的方法论。
人类对自身有多不满,就意味着人类所掌握的真理有多残缺。同时,人类没有出现比现实更糟糕的情况,意味着人类某种程度上走在通往真理的道路上,或快或慢,有时甚至曲曲折折。
真理可能是碎片化存在,而人类则通过海量的探索,将这些碎片拼在一起,并通过传播、共享。这就有了主流与边缘(异端)的分界,自由意味着让主流之外的边缘(异端)存在。这可以算作是一种宽容,但其实际上是对真理的维护。穆勒对此作了详细的论证。
异端可能是一种谬误,可能是一种邪说,也可能是尚未被人们感知的真理的一部分。不管怎样,它要么刺激着现有的主流真理使其尽量不被教条化、概念化,它要么将在未来补充现有主流真理身上藏有的缺陷。
人类对自身的前途似乎有很多的话要说,但很多时候又似乎一无所知。如果70亿的人类是一个模子刻出来的机器,真理就会收缩;如果这是70亿充满个性、首创精神的鲜活的人,真理才会扩张。人类才有可能迈向终极目的地,如果有的话。
思想上的自由,放到生活中,就是一种彰显个性的态度与行动,与众不同,标新立异。它的原则是,如果不伤害到他人,可以为所欲为;如果伤害到了别人,就需要遭受处罚,为自己的所作所为付出代价。由此可见,那些看似囚禁人们自由的监狱,如果被正当使用,实际上也是维护自由的设施。
这就引出了社会对个人自由控制的限度问题。给我印象最深的一点是,教育。如果一种教育体系,它的存在是为了统治官僚机制输送人才,它就是一种反自由的,其结果是,最聪明的人被聚集在一起去控制其余人的自由。
比如科举制度,哪怕我承认它是一种公平的制度而且它很大程度上实现了社会阶层之间的流动性,但它的结果必然造成官僚体系之外的,其余国民在自由领域探索活动的萎缩,如此,这个国家不会再有个性,不会再有首创精神,真理因此教条化,社会停滞。如果没有英国的坚船利炮,今天的中国或许与过去两千年的中国没什么差别,当然好与不好,大家自己会有想法。
这本书写在一个半世纪之前的英国土地上,如今的中国人读起来,或有许多共鸣。听我乱说,不如自己去看,很短,才10万余字。
论自由读后感1000字二:(1205字)
密尔在引论中就已经指出,自己想讨论的只是公民自由或者社会自由,即“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他认为该问题一直在当时的实践中发挥着隐形作用,并将渐渐变成一个重大问题。
他认为人民不再关注政府会滥用权力从而侵犯其自由,因为政府能否继续存在取决于选民的态度。假使政府不代表选民的利益,那么选民可以随意撤销该政府。所以,在某种程度上,政府似乎成了选民利益的代表,或者说统治者的利益与被统治者的利益达成了统一。因而对于与自己意志相同的东西,自己施加于自己的权力,选民根本就无需防御。但是人民慢慢地发现:“运用权力的‘人民’与权力所加的人民并不永是同一的;而所说的‘自治政府’也并非每人管治自己的政府,而是所有的人都被其余的人管治的政府。”所以从这来看,所谓的人民意志也只是“最多或者最活跃的一部分人民的意志”,其结果是“人民会要压迫其自己数目中的一部分”,可我们却常常忽略这种密尔担忧的“多数的暴虐”。密尔指出这种多数的暴虐比之其他的政治压迫更为可怕,他渗入了人民生活的细节,使人难以逃避,并常常奴役到了灵魂。密尔试图唤起人民对此的注意,并寻找社会干涉个人自由所应当遵循的原则。
密尔谈到了一些能起约束作用的行为准则,如魔力巨大的习俗,他引导人们相信“凡人都应当按照他和他所与有同感的人们所愿意他们做的那样去做”。此外还有理性,成见或迷信,爱好,妒意或忌心,欲望或恐惧,切身利益以及人类对于其现世主人或所奉神袛的假想中的好恶取舍的奴性服从。而这一切,密尔将其总结为“社会的好恶”,即社会中有势力的部分的好恶,密尔认为正是这种社会的好恶束缚了个人的自由,“凡在多数之感还真切强烈的地方,就不会看到服从多数之主张会有多少减弱”。政府或社会究竟该依据何种原则,对个人的自由进行干预方为合理?
于是密尔试图创造一条原则,以便社会在对个人进行干涉时,无论是以哪种手段或措施,均能有准绳可依。而这条原则就是,社会可以对个人进行干涉,除非个人对他人造成了危害或产生了祸害。质言之,个人可以享有绝对的自由,只有他的行为不涉及他人不妨碍他人的利益不对他人造成危害,他就可以对于自己的身心以及言论行为,享有绝对的自由,而不能其言论与行为是否与社会一致。社会可以对其进行规劝,说服,辩论等,但不得强迫其必须改变或者威胁其不改将会带来什么不利的后果。只要不害及他人利益,个人可以做任何其想做的事并能得到保护,也能拒绝不做任何其不想做的事情而不受到强迫.所以密尔承认的自由,是指“按照我们自己的道路去追求我们自己的好处的自由,只要我们不试图剥夺他人的这种自由,不试图阻碍他们这种自由的努力”。
我的疑问是:密尔似乎将政府,社会,多数人等同了起来,而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政府真的代表的是多数人的意见,是社会的意见吗?多数的暴虐真的是最重要的问题吗?或者有无可能对个人自由限制最甚的,其实不是多数人的暴虐,而是之前曾经存在过的“权威”的残害?